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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茂名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
发布单位:深圳交易所 时间:2003/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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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未在2003年4月30日前披露2002年年度报告以及2003年度第一季度季度报告,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4.1、6.1条以及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3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李墨华、于天忱、陈继壮、接厚符、梁广德、李宇、郭燕昌、邹天来、张贵玉、关殿国、钟田丽、薛向新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国石化茂名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2003年4月30日前披露2002年年度报告以及2003年度第一季度季度报告,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可转债规则》)3.1、3.11条的有关规定。中国石化茂名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何德先、黄忠诚、房广信、孙绍德、黄靖国、林丽华、吴观海、黄强、陈晓波、付燕生、王强、卞凤鸣、罗湘天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上市规则》12.1、12.2条及《可转债规则》6.1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茂名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该两公司上述董事予以公开谴责。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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